第八案 苏报案:皇帝与草民对簿公堂 第五回 僵持不下《沉冤录》|鬼话连篇网,一个分享鬼故事的网站
正在加载下一篇,请稍等...
《沉冤录》
第八案 苏报案:皇帝与草民对簿公堂 第五回 僵持不下

清政府外交交涉失败,不得不重新回到法庭上来。于是,苏报案在1903年12月3日开始了第三次公审。会审公廨成立了“额外公堂”,一共审讯了四天。法庭上的辩论异常火爆。

经过几个月的准备,尤其是经过第一次公审后,章太炎和邹容都对西方司法体制有了更深的了解,表现得谨慎稳重了许多。

在第一天的律师辩论环节,原告律师指控章太炎、邹容发表激进言论,扰乱人心,犯了“煽动性诽谤罪”。被告律师坚持认为,在新闻出版领域,不仅要有写作行为,而且还必须要有印刷、出版的意图和行为,这样才能构成诽谤罪。

第二天,被告接受律师的讯问。章太炎说《驳康有为论革命书》是自己写给康有为的一封私人信件,信写好后他寄给了康有为,并不知道怎么被印刷出版的。对于在文章中直呼皇帝名字的指控,章太炎引用外国惯例,说称呼统治者私人名字并不违法。律师问章太炎“小丑”两个字怎么解释?章太炎笑而不答。

轮到邹容出场了。邹容说《革命军》是他在日本读书时写的一篇作业,回国时,他把这篇作业留在了东京的中国学生俱乐部里,回到上海后,才在一个报刊亭里看自己作品的印刷本。所以,他也不知道这本书是怎么被印刷出来的。邹容的意思是,有人偷走了自己的学校作业,没有经过他的同意,就私自出版发行了。

所以,按照章太炎和邹容的说法,不论是《驳康有为论革命书》还是《革命军》,都是盗版物,他们两个人都是盗版行为的受害者。

要证明他们有罪,原告律师必须证明他们两个人和出版发行环节有关系。

《革命军》是由上海大同书局印刷发行的。出版反政府的图书,风险很大,大同书局就在出版的时候采取了防范措施,封面和内文都没有写出版社和印刷厂的名字。章太炎的《驳康有为论革命书》也是以单行本的形式出版发行,每本小册子卖十个铜板。而且,两本书的出版和发行都是在租界内完成的,清朝政府没有办法去调查出版方和印刷厂。况且在苏报案发生后,《革命军》等图书在市场上立刻就消失了,想买一本都非常不容易。原告律师很难证明这两本书的出版发行和他们本人有直接关系。

章太炎、邹容都坚决否认书籍的印刷、出版和自己有关。原告只能指控两位被告写了不恰当的文章。可是,写文章不犯法,写文章是思想自由、言论自由。原告律师古柏毕竟是位有经验的大律师,他揪住章太炎称呼皇帝为小丑一事不放,企图在文字上逼他们认错。古柏先提出了一个两难的问题,问章太炎:小丑这个词用在中国皇帝身上是恭敬的还是不敬的?

这个问话是古柏精心准备的陷阱。如果章太炎说“小丑”是不敬的用词,就等于承认了自己对皇帝不敬;如果章太炎说“小丑”是个敬辞,古柏马上能找出证据来说这是个贬义词,证明章太炎在说谎。

当时法庭上的人都屏住呼吸,为章太炎捏了一把汗。每个人都在暗自盘算着:这该如何回答?

章太炎不慌不忙地答道:这是一个普通的称呼。观审的英国副领事这时候插话了:那不是不敬的吗?章太炎坚持说:既不是尊敬,也不是不敬。总之,不管古柏怎么问,章太炎都回答得很模糊。

轮到邹容的时候,邹容一口咬定,自己没有给《苏报》投稿,不想推翻朝廷。

在第二天的质询环节,章太炎和邹容都没有让原告律师抓住把柄。经过两天的审讯,章太炎、邹容并没有让清政府抓住什么把柄,渐渐占据了优势。

庭审的第三天是证人质询环节。证人出庭,证明章太炎和邹容的文章是不是具有煽动性。

被告方找来的证人是工部局的董事李德立。李德立是个外国人,他认为普通人不会把《革命军》这样的小册子当真。因为章太炎和邹容两个人的文章充满情绪,语言离奇荒诞,如果不是被请来做证,他自己没兴趣看完这两本小册子。李德立的证言,显然有利于被告方。

原告律师的对策是,抓住李德立的中文水平不高的缺点,挑选了《革命军》中的几个段落,让李德立解释。李德立老实回答自己解释不了,因为他觉得文章中的典故很多,无法判断整体意思。原告律师就势说,既然你连文章都看不懂,怎么能判断它的影响呢?因此,你的证词不可信。

律师又把《革命军》呈递给了审判官、上海知县汪瑶庭看。汪瑶庭看了刚才李德立阅读的段落,说这些内容没有用典故。相反,汪瑶庭找出几段文字,让李德立阅读。李德立阅读后,说这些文字的内容都是号召杀死满族人、把满族人赶出北京的,他不得不承认《革命军》具有煽动性。

现在,轮到原告方的证人出场了。原告方找来的证人叫西蒙,也是个外国人。西蒙的态度很鲜明,发言也很激烈,他明确说章太炎等人有非常明显的煽动叛乱的意图,必须严惩。西蒙说,章太炎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作品被印刷出版的事。至少,把这封信寄给康有为就是将其公开。显然,西蒙的证词对清政府非常有利。

因为两个证人都是工部局找来的,而且都是外国人,原告律师表示这样做不合理。因为这个案子说的是对中国人的影响,为什么要请外国人做证呢?同时,苏报案的文章是用中文写的,不是用英语写的,为什么要请并不精通中文的外国人来做证呢?所以,原告律师抗议,说本案讨论的言论是用中文写的,读者是中国公民;中国官员应该比任何一位外国人都更能准确理解中文的含义。所以,他建议找清朝官员来当证人。法庭没有采纳。

法庭庭审过程结束后,控辩双方各有输赢。这就要看法官如何定罪了。清政府方面的做法是,抢先单方面宣判。12月7日,上海知县汪瑶庭按照朝廷的意思,判章太炎、邹容污蔑皇上、诋毁政府,大逆不道,照例应该处决,现在格外开恩,减为永远监禁。会审公廨谳员邓鸣谦把判决送给观审的英国副领事翟理斯。第二天,翟理斯把判决原封不动送还给了邓鸣谦,同时致函给汪瑶庭,声明这是中方的单方面宣判,不合常规。

汪瑶庭针锋相对,回了一道函,说自己是根据条约和会审公廨的规章下的判决,签署的判决是符合条约和规章的。你说事先没有咨询你的意见,请你告诉我,哪个条约或规章规定了我必须要先征求你的意见才能宣判?

翟理斯说不出驳回汪瑶庭判决的依据,因为外国领事本来就没有审判中国人的权力。过了几天,翟理斯再次发函汪瑶庭,重申终审判决太重了,英国方面不认可。他说出了英国方面的底线:章太炎和邹容只能判决三年和两年。翟理斯威胁说,如果案子再拖延下去,租界当局将释放被关押者。

汪瑶庭依然非常强硬,在24日公开宣布将章太炎、邹容永远监禁,但他面临的现实困境是,两个人犯都在巡捕房的手中,英国方面如果不承认汪瑶庭的宣判,这个判决就等于一纸空文,没法执行。于是,苏报案又陷入了僵局。

苏报案拖了大半年了,清朝政府方面慢慢失去了耐心,不希望因为苏报案破坏了中英两国的关系。1904年2月11日,英国驻华公使萨道义与庆亲王奕劻就苏报案会谈,表示判处终身监禁太重了,英国方面不同意。既然英国方面非常坚持,清朝政府决定妥协,表示可以不判章太炎、邹容永远监禁,但要求把刑期尽可能延长,至少也得判个十年八年的。但是,英国方面的底线还是不超过三年。双方再次僵持不下。

又过了三个多月,1904年5月17日,上海领事团开会,决定给上海道台下最后通牒,如果在5月21日之前不接受英国方面的判决,租界就释放被关押者。5月20日,会审公廨谳员致函英国驻上海总领事,表示上海知县接受英国方面关于苏报案判决的建议。第二天,判决正式宣布。邹容监禁二年,章太炎监禁三年,罚做苦工,二人期满释放,驱逐出境。此时离苏报案案发已过了十个多月。

最后介绍一下苏报案几个关键人物之后的命运。

邹容于1905年4月3日死于狱中,年仅二十一岁。辛亥革命胜利后,国民政府追授邹容为陆军大将军衔。《革命军》在辛亥革命前后起到了重要的宣传作用,有几十个版本流传于世,价格在偏远地区甚至高达十两一册,热血青年无不以阅读此书为快。

章太炎1906年刑满后,被同志迅速接到日本。在日本,章太炎参加了同盟会,担任过《民报》主笔,之后从政治转向学术,专心学问,培养了一大批有名的学生,1936年因癌症在苏州逝世。

《苏报》的主笔章士钊躲过了抓捕,之后与同乡黄兴创办了华兴会,筹划反清起义,失败后流亡海外。其间,章士钊转向学术研究,成功游走在政治、教育和学术三者之间。1949年新中国成立,章士钊留在大陆,参与政治协商,1973年病逝。

需要一提的是《苏报》的主人陈范。苏报案发后,陈范流亡东京,陷入赤贫,两个小妾改嫁,儿子出走,不知所终,真正是家破人亡。陈范在日本和孙中山等革命党人也有交往,但没有投身革命。1904年,陈范回到上海,遭到清政府逮捕,在牢里关了一年多。后来,他去湖南醴陵,投奔该县知县、曾经担任过《苏报》主笔的妹夫汪文溥。中华民国成立后,很多人拼命往革命阵营里挤,但是陈范置身事外,绝口不提往事。他晚境凄凉,贫病交加,1913年5月在上海去世,时年五十四岁。

苏报案是中国近代历史的重要事件。中国到了近代以后,社会迅速发展,新思潮、新问题不断出现,政府管理面临挑战。但是,很多清朝官员固守旧思维,遇到事情习惯于用旧的条条框框去套,用旧的方法去解决,而不去理解新情况,寻找新办法。如果把新思想比作洪水,洪水来了,我们知道正确的办法是疏导,让洪水沿着河道沟渠流走。但是,清政府却用旧标准、旧方法建造堤坝,堵塞洪水。清政府想通过镇压来阻挡激进言论,没想到却助推了革命思想的传播。清政府想通过查封《苏报》报馆来控制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,没想到反而推动了各地的反清报刊蓬勃发展。苏报案激励了革命言论。最后,清政府威信扫地,革命党人士气大发。

清政府幻想用简单粗暴的方式阻挡新思想的传播,这是典型的“懒政”,典型的不思进取。伦敦《泰晤士报》评论说:“苏报案吸引了人们的普遍兴趣。中国政府为此使出浑身解数。如果他们使用一般的热情保卫国家的其他权利,中国也不会沦落到如此令人绝望的地步。”的确,清政府把力量用错了地方,它应该把主要精力花在顺应形势发展、提升管理水平上,而不是一味地墨守成规,封堵言论。

苏报案在中国法律史上也有里程碑式的意义,给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司法模式带来冲击。苏报案展现了媒体监督、律师控辩、自由言论、禁止刑讯、逻辑分析、重视证据等现代法学精神和程序,让清朝办案者如坠云海。此案的适时发生,终于让守旧的清朝官员,在头破血流、尴尬万分之后有所醒悟,更使西方法律体系踏足中国这个古老的国度,促进了它的觉醒。


目录
首页
专题
TOP

目录 共篇

正序 关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