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八案 苏报案:皇帝与草民对簿公堂 第四回 法庭交锋《沉冤录》|鬼话连篇网,一个分享鬼故事的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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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沉冤录》
第八案 苏报案:皇帝与草民对簿公堂 第四回 法庭交锋

清政府和洋人打了好几个回合的交道后,最后被迫同意在租界会审公廨公开审理苏报案。得知这个消息,清朝官员心里叫苦不已。

清末的法制与西方存在着巨大的差异。西方法庭要求程序公开透明,指控、辩论和举证过程都要向老百姓和媒体公开,这让清朝官员很不习惯。之前,清朝官员的司法权极大,既是警察又是检察官,还是法官,没有律师,没有监督,自由操作的空间非常大。暗箱操作,对清朝官员来说,太简单,太寻常了。所以,在黑暗中待的时间长了,走到阳光下面来,反而不习惯了。面对公开审讯,清朝官员想到的第一招就是抢人。把人抢到自己的地盘上,按照自己的方法来审判,一切就好办了。

于是,就出现了开头租界会审公廨7月15日第一次公审章太炎等人的场景。当时,清朝官员知道,按照西方程序来办太慢,太麻烦,而且判决结果还不一定有利于清政府,他们还是想把案犯从租界劫出来。之前,这六个人被关押在巡捕房,清政府不好去劫狱。第一次公开审讯,要把案犯从巡捕房转移到法庭。袁树勋就安排了五百名官兵,潜伏进租界,想半路把章太炎、邹容等人劫走。

工部局想到清朝官员会来这一手,做好了防止劫狱的准备。巡捕房用马车转移犯人,每个犯人坐一辆车,每辆车有一个英国巡捕陪坐,同时马车外面还有一个英国巡捕跨辕,也就是抓着马车,贴在马车车身上随行。此外,车队外围有好多巡捕全副武装,防止劫狱。在车队经过的街巷隘口,也都有巡捕把守。因为巡捕房防范严密,袁树勋劫人的阴谋没有实现。

劫狱失败后,清政府没有选择,只好老老实实准备庭审了。

审讯正式开始。第一天的庭审内容主要是确认犯人身份和初步的陈述。第一位被告程吉甫是《苏报》报社的账房,在法庭上他供称自己在报社只管广告,不负责内容,更不管言论。第二位被告钱宝仁在法庭上说自己只是报馆普通员工。第三位被告陈仲彝是《苏报》老板陈范的儿子,之所以抓他,和中国人“父债子偿”的观念有很大关系。陈范虽然跑了,但他涉及的是大逆不道的罪名,是要株连家族的,所以儿子陈仲彝也有罪,他就这样被抓了。陈仲彝在法庭上供称自己与苏报案没有关系,自己既不是《苏报》的职员,也没有在《苏报》上发表文章,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。工部局从一开始也觉得抓捕陈仲彝非常不合适。在法庭上,法官问陈仲彝:“你能不能代替父亲受罪?”陈仲彝回答:“不能。”审问这三个人后,法庭认为程吉甫、钱宝仁、陈仲彝三个人和《苏报》激进言论没有关系,就无条件释放了。

第四位被告龙积之,虽然与此案关系不大,但是涉嫌参与自立军起义。所以,对他的处理结果是“取保暂释”。他在缴纳了保证金后,也被释放了,之后再也没有被捕,实际上等同于无罪释放了。

本次庭审的关键是审讯章太炎和邹容。面对第一次公审,章太炎、邹容并不太懂得保护自己,不太会和清政府周旋。章太炎毫不掩饰地承认自己是《驳康有为论革命书》的作者,说自己看到康有为写文章反对革命,袒护政府,不同意他的观点,所以写了这篇文章驳斥他。这就等于承认了原告对他的指控。那么现在,我们就要说到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:罪名。

按照西方司法程序,原告提出诉讼,必须师出有名。你要告对方什么?这一点,就让清政府犯了难。苏报案本质上是媒体言论自由的问题,因为当时清朝并没有新闻出版法,也就没有起诉的罪名。清朝官员和幕僚们寻章摘句,找到了大清律中与本案最相关的内容是《刑律·盗贼类》之中的“造妖书妖言”一条。这条律法的内容是:“凡造谶纬妖书妖言,及传用惑众者,皆斩。若私有妖书,隐藏不送官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”

清朝官员想以“造妖书妖言”的罪名起诉章太炎等六人。但是,他们转念一想,觉得这都什么年代了,把“妖书妖言”拿到租界公堂上,估计会让洋人和媒体笑话,不利于打赢官司。所以,清政府在表述上做了一些调整,把指控的罪名定为:“任意污蔑今上,排诋政府,大逆不道,欲使国民仇视今上,痛恨政府,心怀叵测,谋为不轨。”其中,清朝政府最重要的一项证据就是章太炎在文章中写的“载小丑”四个字,触犯圣讳。针对这个指控,章太炎轻蔑地回答:“我只知清帝乃满人,不知所谓圣讳。”小丑两个字,章太炎解释成是“类”字或“小孩子”。章太炎还说,自己只是《苏报》的一个作者,《苏报》的言论和自己没有关系。当然,章太炎在法庭上也说了比较激进的话,比如他说自己“不认野蛮政府”。

邹容在法庭上说自己对清朝的专政非常不满,所以写了《革命军》。对于其他的,邹容什么也不说。

简单的陈述完毕,第一次公审就宣告休庭。章太炎、邹容两人被继续关押,等待接下来的审讯和法庭辩论。当时有许多租界的老百姓涌到法庭外的街道两旁观看。章太炎、邹容乘马车回巡捕房,围观的人几乎堵塞了道路。章太炎情绪高亢,朗诵“风吹枷锁满城香,街市争看员外郎”的诗句,像英雄凯旋一样。

按照清朝的司法制度,案犯只要对案情供认不讳,就可以给他定罪判刑了。很多清朝官员觉得,章太炎、邹容已经承认自己写了大逆不道的文章,完全可以判决死刑了,根本不需要再审了。但是,西方司法制度不重口供,重证据,充分保护案犯的权益。会审公廨的司法程序显然不合清朝官员的心意。所以,第一次公审结束后,清政府决定另辟蹊径,找办法惩办章太炎、邹容。

清政府想到的办法就是拖,然后背后去进行外交交涉,企图绕开法庭审讯。

于是,7月21日会审公廨第二次公审苏报案的时候,原告律师一开始就指出,本案“另有交涉”,要求暂停审讯,改期进行。法庭批准了。

面对不利局面,被告律师博易还是尽量做出努力,他抓住原告的身份问题,对清政府做出回击。被告律师问道:“现在原告到底是谁?是中国政府呢,还是江苏巡抚,或者是上海道台?”在场的清朝官员没有明白被告律师这么问的深层含义,就回答说这次审判是“奉旨”办理。这一回答正中被告律师的下怀。既然是“奉旨”,那么也就是来自皇帝的圣旨,也就是意味着皇帝要打官司,皇帝是原告了。博易不愧是一个优秀的律师,他立刻抓住清朝官员的疏忽:“堂堂的朝廷,和自己管辖下的小老百姓,在最低级的法庭上打官司,最后还要接受低级官员的裁判。这不是一个笑话吗?”这一句话,狠狠地扇了清政府一个耳光。在场的清朝官员听了,无言以对。

在这里简单解释一下,为什么说这次庭审的法庭是中国最低级的法庭。在清朝,最低级的政权是县衙门,当时上海只是一个县,上海租界的会审公廨是上海县的派出司法机构,直接审判苏报案的是上海知县,所以被告律师说苏报案是皇帝和老百姓在最低级的法庭打官司,受低级官员的裁判。

案件延期审理,清政府开始了外交交涉。清政府还是希望通过外交渠道,把苏报案的犯人转移到自己的手上来。上海租界工部局不是拒绝移交犯人嘛,那好,我不和你打交道,我直接找你上级的上级,也就是各国驻华公使!于是,北京的总理衙门给各国驻华公使团写信,要求移交章太炎等人。多数国家的公使对于这件事情没有明确的态度,交或者不交他们都无所谓,关键是看英国,因为英国是当时世界的头号强国,在中国力量最强,又实际控制着上海租界。所以,英国公使的态度至关重要。

清朝这次走的是上层路线,相当高端,由负责总理衙门事务的庆亲王奕,给英国参赞署理公使焘讷里写信,要求交人。清政府的依据是中英《天津条约》第二十一款和《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》。其中,中英《天津条约》第二十一款规定:“中国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潜住英国船中者,中国官照会英国官访查严拿,查明实系罪犯交出。通商各口倘有中国犯罪民人潜匿英国船中房屋,一经中国官员照会,领事官即行交出,不得隐匿袒庇。”《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》第二条规定:“凡遇案件牵涉洋人必应到岸者,必须领事官会同委员审问,或派洋官会审;若案情只系中国人,并无洋人在内,即听中国委员自行讯断,各国领事馆毋庸干涉。”所以,中国政府认为,租界扣留案犯没有法律依据,英国应该交出苏报案犯人。

英国代理驻华公使焘讷里请示本国外交部,这件事情到底怎么办?英国外交大臣兰斯多恩侯爵接到驻华公使的电报后,倾向于把章太炎等人移交给清政府,他不想因为苏报案影响了中英两国的关系。但是,兰斯多恩侯爵很怀疑犯人能否得到公正的审判,所以他希望清政府能够保证不对案犯施加酷刑。可见,外交大臣总体上倾向于交出犯人,只是在细节问题上有所犹豫。

按照程序,兰斯多恩侯爵把这件事情的材料转给了皇家法院,请法官们提供意见。估计走完这个程序,英国外交部指示把章太炎等人移交给清政府的可能性很大。章太炎、邹容的命运堪忧啊!

就在这个节骨眼上,发生了一件事情,扭转了整个局面。这就是骇人听闻的“沈荩事件”。

1903年7月19日,中国记者沈荩遭到告密,在北京被捕,31日被慈禧太后下令在监狱中“杖毙”。此事经海内外媒体报道后,举世震惊。舆论普遍认为,沈荩是因为向日本报纸披露了《中俄密约》,揭露了清政府的秘密外交,被清政府秘密逮捕,没有经过审判,就被活活打死了。

上海的英文报纸《字林西报》发表文章,详细描述了沈荩被杖毙的细节,读起来令人毛骨悚然:

“圣旨最终下发,不是将沈荩处决,甚至也不是凌迟处死,而是在狱中杖毙。没有哪种生灵会被如此严惩,但在刑部却并不缺少这样的惩罚。可怕的刑罚在四点钟开始执行,在此后的两个小时里,钝竹条像雨点一样落在可怜的犯人的四肢和背上,直至鲜血淋漓,但是犯人还没有死。他痛苦万分,请求行刑者速将其勒死,最终采取了类似的办法。直到夜幕降临,血肉模糊的身体才停止了颤动。”

事件披露后,清政府成了众矢之的,尤其是洋人舆论一致谴责清政府。舆论很自然就把沈荩事件和苏报案联系了起来,转向同情章太炎、邹容,反对移交。美国《纽约时报》评论:“不移交苏报案被关押者……充其量不过是没有与中国政府合谋屠杀主张改革的进步人士。”

租界工部局更是强烈反对移交,他们致函北京公使团,认为“未经审判并证明有罪,本地居民不能够被逮捕或被带离租界”,如果那么做会威胁租界的持续繁荣和安全。为了尽快结束这个案子,工部局还威胁,如果上面长期不能形成共识,巡捕房就要先释放章太炎、邹容,等审判时间定下来了再把他们俩抓回来。

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,英国政府的态度发生了转变。8月4日,英国皇家法院向清政府递交了一份报告,认为英国政府不应该向清政府移交苏报案犯人,理由是,之前上海道台和领事团有协议,答应在租界内审判苏报案。所以,苏报案必须在租界内审判,不能移交给清政府。

第二天,在英国下议院听证会上,有议员特别提到了苏报案,询问英国政府在移交章太炎等犯人的问题上,是不是已经有结论了?英国首相贝尔福回答:“已经电令驻北京公使阁下,根据英国政府的意见,不能引渡被关押者。”这立刻成了英国政府的官方态度。

1903年8月12日,外交大臣兰斯多恩侯爵给驻华公使焘讷里发电报,命令他:“如果要求工部局移交被关押者,你应该支持他们拒绝移交。考虑到最近在北京实施的野蛮处决,与道台达成的协议已构成拒绝移交的充分理由,我们不能容忍将苏报案被关押者移交给清朝政府。”

有了英国方面的明确态度,北京公使团很快达成共识,拒绝向清政府移交苏报案案犯。上海领事团依据北京公使团的决议,致函两江总督魏光焘,拒绝交出苏报案被关押者。庆亲王奕、两江总督魏光焘等人都强烈反对,但是没有用,洋人就是不交。

高层交涉不成,清朝官员只好乖乖地回到法庭上来。苏报案进入了下一步法庭交锋,在这一过程中,中西法律观念激烈碰撞,在中国法制史乃至近代历史上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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