现在,作为犯罪侧写师,我们要问的第一件事情是,这两个谋杀案之间是否有关联呢?最初的印象可能会是,是的,它们之间是有关联的。但在我们得出结论之前,先让我们来看看相关的行为证据。
两场谋杀发生地之间的距离步行只需十二分钟,两场谋杀之间相隔也不过二十到三十分钟。两个案件中的被害人状况很相似。那么,两个色情杀人狂在同一区域内、在同一时间段内、以相同的作案手法作案的可能性有多大呢?侦探们经常拿这样的问题问我。而如果后来我要到法庭做证的话,我也会被问到同样的问题,我只有指出它们之间有某种共同的行为模式,但不能将不同的案件联系起来。
1993年小克力奥菲斯·普林斯被指控在圣地亚哥谋杀了六名妇女的审判中,我们很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。我们感觉普林斯极度危险,而如果控方能够证明六个谋杀案都是他干的,而不只是只干了其中一个有确凿的DNA证据支持的谋杀案的话,那么根据加利福尼亚法律,这就是一种“特别情节”,这样整个案件就会成为一个死刑案件。如果能做到这一点,普林斯就再也没有机会跑到大街上杀害更多的无辜者了。通过证明被害人的相似性、作案手法、作案特征、作案工具及地点存在类似性,我们向陪审团证明,两个或多个不同的但是行为特征却完全相同的凶手在同一时间段、在圣地亚哥的同一地区内作案,是完全不可能的。
但是我们现在正在谈论的白教堂双重谋杀案的情况也是如此吗?两个色情杀人狂在同一地点、同一时间段内作案的可能性有多大呢?我们首先要考虑几个问题。
首先,斯特莱德的喉咙被切开了,脸上和脖子上都有很严重的瘀伤,但是她的肢体没有遭受尼科尔斯、查普曼和艾多思那样的毁损。套用我们在匡迪格市的联邦调查局研究院使用的术语,作案手法是一样的,但是作案特征看起来却不相同。作案手法和作案特征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两个最重要的术语。它们都被用来分析罪犯行为并被用来追踪无名罪犯。但是它们是一项犯罪的两个不同方面。作案手法指的是罪犯用以作案的技巧,而作案特征指的是作案时不是必须做的行为,但是罪犯却不由自主地做了,以满足其在心理上的某种需要。如果一个银行抢劫犯用袋子将监视摄像机的镜头蒙住,这就是一种作案手法。而他如果感觉有必要在摄像机前脱光衣服,然后再跳一段裸舞的话,那么这就是他的作案特征了。这对他犯下相关罪行没有什么帮助,实际上,这还对他有害,但是他必须这样做,使得相关罪行能让他获得一种心理上的满足。
让我们再来看看有关这两个方面的更为现实的例子,这在白教堂连环谋杀案中是现成的。杀人犯闪电攻击安妮·查普曼,因为他认为他首先必须这样做,使她失去反抗,才能够从事相关罪行。但是当谋杀已经完成,被害人已死之后,他需要毁损她的肢体。这就是我们所称的作案特征。谋杀不是实现某个目的的手段,不是为了实现抢劫或表达某种政治宣言。罪犯之所以谋杀,是因为这可以让他切开被害人的身体,以满足他在性心理上的需要。
好,那么,有没有什么合理的因素,能解释斯特莱德和此前的其他三个被害人之间的不同呢?当然有。这就涉及路易斯·迪姆舒茨了。无名凶手在杀死莉茨·斯特莱德之后之所以不毁损其身体,是因为迪姆舒茨突然出现,使他必须在一切完成之前就逃走。但是,他的杀戮欲还未得到满足,因此他必须找另外一个妇女,一个脆弱的妓女,并毁损她的身体。这次,他在凯特·艾多思身上得逞了。实际上,或许他的时间是如此充裕,他写了一句含义模糊的句子在格尔思顿的墙上,让那些追捕他的人看到,并费尽心思去猜测它的意思。
到此为止,此种分析还算得上很好的刑事犯罪分析。但是我们碰到了另外一个问题,一个可能比作案特征上的差异严重得多的因素。对伊丽莎白·斯特莱德的解剖检验清楚地表明,她是被一把短刀杀死的,而不是用来杀死尼科尔斯和查普曼的长刀。或许这根本就不是一个问题。杀人犯可能不止有一把刀,特别是如果他是屠夫或者皮革商人的话。但是从犯罪分析的角度来说,这就是一个问题。为什么?因为凯瑟琳·艾多思也是被一把长刀杀死的。
如果当晚杀死第二个被害人的也是一把短刀,不论杀死第一个被害人的是不是一把短刀,那么我们也没有什么困难将它们联系在一起了。因为这可能意味着,无名罪犯可能想改变作案手法而改用了短刀,或者害怕在杀了第一个人之后,人们可能通过判断是长刀杀死她的,从而根据这一点来追踪他,因此他就改用了短刀。但是,实际情况是,罪犯是在晚上迟一点点之后用长刀把艾多思杀死了,这让我们马上想起尼科尔斯和查普曼,但是却并不一定是斯特莱德案件。
这是否意味着当天晚上还有另外一个杀人犯呢?可能。实际上,许多开膛手案研究专家都认为确实如此。
或许这是一种模仿的结果。但是时间和地点却如此相近,这怎么解释?在模仿者作案之后不到半个小时,被模仿的对象就在附近作案,这难道不是一种很难得的巧合吗?在犯罪活动中,此种巧合确实会发生,但是我认为这是极不可能的。考虑到被害人状态、作案手法和地点,我会建议都市警察局和伦敦市警察局将斯特莱德谋杀案和其他三个(或许是四个)谋杀案结合在一起考虑。
但是,罪犯用短刀杀死斯特莱德,这应当如何从行为上作出解释呢?我不知道。这是不合情理的。难道是无名罪犯突发奇想,带了两把刀在身边,当他杀了伊丽莎白·斯特莱德之后,觉得短刀不那么好用,于是就改用了长刀?或许吧。这没有精确答案。人们,包括罪犯,做各种各样的事情,都没有什么具体的、有意识的理由,而在分析中要考虑这样的因素,是很困难的。根据我的经验,每个大案要案都有各种证据裂痕。如果你是一个行为分析专家或者侦探,那么你一定会慢慢习惯此种模糊不清的状况的。你可能不喜欢这种状况,但是你必须学会忍受它。
